新《公司法》谁可以做公司的“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回归“代表人”的法律地位1986年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法定代表人制度。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这些历史的痕迹看,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强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公司的“领导者”。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修改,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借鉴《民法典》该条款的规定在其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主体赋予由章程的约定。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由董事会授权任何一名或者多名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强制性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确定为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主体,放权给公司自治,更具灵活性。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重构,将法定代表人回归其“代表人”的法律属性,弱化商事主体的“官本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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