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难点及解决路径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概述
  • 难点
  • 解决思路

(一)概述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 大部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多而复杂,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如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的权属认定以及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及效力等。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01年正式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但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且有关部门亦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故该司法解释稿尚处于继续论证阶段。
  • 辨析
① 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当事人的合意是拆借款项;委托理财合同则是受托人按约管理委托资产,进而获得一定的报酬或者分红。在区分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当查明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实质目的是资金拆借还是委托理财。 ② 与信托合同的区别 在信托合同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行为,委托人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受托人的具体经营行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并不转移委托资产的所有权,仅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在证券、期货、国债等资本市场上管理资产,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理财行为进行指示。 在本次可能的会见中应考虑合同的性质:货币占有即所有,但股票交易转移占有的是资金账户。 ③ 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受托人通常只需按照约定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此外,基于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财产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在合伙人间进行分配;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均归委托人所有。
  • 保底条款
  • 难点
  • 举证责任: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并不掌握资金的详细交易情况,要求其对受托人在受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未尽受托义务等承担举证责任,在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
  • 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关于保证本金损失上限的约定是否属于保底条款的认定。保证损失上限的约定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超出一定数额、比例之外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二是约定委托人交付的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一定风险限度时,委托理财行为立即终止,委托人收回操作权和资产控制权。 上述第一种形式实质是,委托人仅承担固定的亏损风险,在此范围之外因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该约定符合保底条款的实质判断标准,应当认定为保底条款。第二种形式不同于一般的保底条款,是将一定的亏损限度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委托资产达到一定亏损程度时,委托人即可主张解除委托理财关系,并未通过约定对委托理财的风险进行再分配,故此类约定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
  • 策略
  • 法律依据
应以《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相关条款作为主要法律依据。
  • 应对
  1. 举证责任:
① 委托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若委托人主张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应当由委托人先行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委托人应首先就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委托资产已经交付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若委托人能够获取受托人管理资产的交易记录等证据的,还应当进一步结合交易记录进行举证。 ② 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或金融专业知识、技能的信赖而将资产交由受托人投资管理,受托人掌握委托人的金融资产和全部交易记录,故受托人相对于委托人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且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考虑到委托理财活动的特殊性,在委托人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就其受托理财不存在违约行为、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承担举证责任。
  1. 主体资格:受托人属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审查受托人有无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若受托人受托理财的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还需进一步区分超出事项的性质加以区分:对于超出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若超出事项属于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的,因受托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
  2. 追究刑事责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委托理财合同并不必然因涉嫌犯罪而无效,而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判断。
  3. 追究行政责任:
(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二)具备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五)最近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六)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经届满;(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向证监会投诉兴业证券。
  2. 主张合同无效或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时,首先,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撤销金融交易的行为和结果,只能基于既定事实,对于委托资金的损失进行处理。 其次,关于委托人、受托人过错的审查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委托人、受托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过错的认定上,需重点审查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缔约过程等因素。 实践中,受托方一般为委托理财合同的要约方,在委托理财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且其明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仍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故受托方对合同无效具有更大的过错。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仍轻信受托人的保底承诺订立合同,亦存在一定过错。 二是委托人、受托人对委托资产亏损的过错。如受托人在受托理财过程中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委托人在知晓受托人操作不当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最后,在审查双方对合同无效及委托资产亏损过错的基础上,对委托资产的损失作出妥当处理。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投资理财具有高风险性,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受托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不能仅凭理财结果进行判断,而应依据受托人的受托理财行为进行判断。
  • 保底条款效力认定
一般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而保底条款约定受托人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相悖离。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围绕保底条款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均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订立的保底条款无效,《九民会议纪要》对此也进一步予以明确。尽管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不宜完全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但法律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对于规制一般主体亦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引导作用。 第四,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中,保底条款的约定与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规则存在冲突,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1. 委托资产亏损的计算与处理
委托资产亏损的范围和计算 首先,委托资产的亏损范围应当以实际亏损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其次,委托资产实际亏损的计算方式为: 需要说明的是,控制权实际转回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既包括委托理财剩余的资金、金融性资产,也包括委托人交付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若当事人未办理委托资产的交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要求尽快办理委托资产的交接,否则相关投资理财亏损的扩大应由不配合办理交接的一方承担。 此外,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时,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应从其约定。 2.委托资产亏损的处理 委托资产本金亏损后,若双方当事人就损失的分担经协商达成合意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应进一步根据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区分处理。 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在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解除合同时,若委托资产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依约取得的合理报酬后,将余额部分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委托理财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核心义务,在于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妥善管理委托资产。 受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或者对象进行投资;(2)受托理财中挪用、侵占委托资产,未对委托资产进行妥善管理,未履行保证委托资产独立的管理义务;(3)委托理财到期或者终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清算义务并分配委托资产;(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外,如委托人明知受托人操作不当却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则其应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自行承担责任。 ② 委托资产收益的计算及处理 委托资产收益的计算 委托资产收益的计算方式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分配了部分理财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计算在理财收益总额中。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Cu lawyer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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