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宠物医疗废弃物合规问题研究

深圳市宠物医疗废弃物合规问题研究

深圳市宠物医疗废弃物合规问题研究

提纲:

一、动物诊疗主管单位?

二、宠物医疗废物性质判断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 医疗协会是否可以运输医疗废物等?

2. 相关证照如何办理?

3.未办理证照的处罚额度?

四、医疗协会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动物诊疗废物主管单位?

2022年3月农业部发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卫生部门应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第二十六条规定,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宠物医疗废物性质判断

宠物医疗产生的垃圾应属于医疗废物。2022年3月农业部发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 医疗协会是否可以运输医疗废物等?

医疗协会既非医疗卫生机构亦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实际工作开展的角度说,属于“医疗废物运输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九十条的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2. 相关证照如何办理?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深圳市生态环境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MB2C93125R3440113005000

3. 未办理证照的处罚额度?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四条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协会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一定,倾向于可以。医疗协会属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对过往司法裁判的判断来看,有的地区的法院认为行业协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因此不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反之不然。具体案例如:

 

(2019)黔04民终348号

 

社会团体法人,其行为应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范的约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从社会团体成立的宗旨而言,其从事的是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其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有违非营利性宗旨,因此,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系对该类主体活动范围的禁止性限制,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范。

 

(2019)川07民终2848号

 

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对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条款只是针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是社会团体主管部门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且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不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该条款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合作协议》系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019)鲁01民终3001号

 

社会团体不能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并不能得出社会团体付出劳动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该条例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未宣布为无效,可见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制定目的系出于管理的需要,系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2017)湘民再271号: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省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怀化办事处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总体而言,正确理解、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不仅关系到民商事合同效力维护,还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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